其他
“设计更改”有哪些批准方式?
这里的“设计更改”指的是针对某一已经经过型号合格审定或型号认可审定的“型号设计”的更改。
注:本文仅讨论“产品”(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更改”,不谈“零部件”。
21.31 型号设计
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
确定民用航空产品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CCAR-23、25、26、27、29、31、33、35要求的以及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要求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
对上述条款规定内容的任何更改都属于“(型号)设计更改”。
那么,产品“设计更改”的批准方式都有哪些呢?
常用缩写及证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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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更改分类:
设计更改那么多,你都搞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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